浙江嘉兴平湖市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沈先生12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
李某驾车撞到沈某致其受伤后,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选择将伤者紧急送医后再报警,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离开事故现场”拒绝赔付,受伤者沈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9月26日,记者从浙江嘉兴平湖市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沈先生12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
67岁的沈先生出行时被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倒,沈先生因此受伤。李某当即驾驶自己的车辆将沈先生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约两个半小时后,李某报警。同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沈先生胸部外伤,左侧第1-6肋骨折,为十级伤残,住院治疗1个多月。
因李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内,沈先生出院后到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离开事故现场”为由拒绝赔偿。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审理中,李某表示自己已垫付1万元,商业三者险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辩称,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驾车离开现场,根据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予赔偿。
对该条免责条款,平湖法院审理认为,从该条款整体看,其指向的是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肇事司机李某虽未及时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未能保护好现场,但李某驶离现场是为了积极救治伤者,凭现有证据尚不能得出“李某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结论。如果肇事司机为积极救治伤者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因此被判决需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对肇事司机有失公平,也可能会造成漠视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会导向。故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沈先生12万余元。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传递的是“尊重生命、救人优先”的价值导向。
来源:澎湃新闻,记者:葛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