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监管司提醒游客,如果在明知是不合理低价团的情况下,与旅行社签订虚假的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9月30日公布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对“不合理低价”的认定包含以下几个因素。
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对“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9月30日公布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七是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对“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以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