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VS正当防卫:宝马纹身男追砍电动车主反被杀,电动车主属于正当防卫?

8月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没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


最新正面视频曝光↓↓

https://edge.ivideo.sina.com.cn/176399130.mp4?KID=sina,viask&Expires=1535817600&ssig=MTvjffGP50

视频来源:新浪新闻


1)27日晚,江苏昆山震川路囗。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差点撞上一辆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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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查看情况,双方可能口头上有些冲突,但看上去双方已经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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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人在与电车车主对话时,车上下来一名纹身男子,快步走向电车车主。白衣男子有拉拽劝阻文身男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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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身男子与电车车主发生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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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身男子回到车上拿出刀,快速冲向电车车主挥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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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车车主不断闪躲,突然,刀从文身男子手中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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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两人一起跑去争夺刀,电车车主率先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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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随后持刀砍向文身男子,文身男子赶忙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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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刀从电车车主手中滑落,他捡起刀又追着文身男子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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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动图来自现场监控视频

本只是个轻微的交通事故

不料文身男竟持刀追赶

更为戏剧性的是刀掉了

被骑车男子捡起“反杀”

让人唏嘘不已。


记者获悉,死者名叫刘海龙,曾因举报贩毒获见义勇为证书,今年36岁,是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上述的刘海龙,即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

律师说法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自行车车主开始捡刀反击直至宝马车主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宝马车主持刀行凶,自行车车主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有争议的是,宝马车主倒地后白衣人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自行车车主此时的主观意图。

自行车车主被连续刀砍,宝马车主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自行车车主的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宝马车主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黑衣人,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如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大幅减轻处罚,比如判处缓刑。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宝马车司机已经跑走时,自行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宝马车司机用刀砍电拼车骑车人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骑车人在砍宝马司机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宝马车司机丧失了抵抗力?

但是本案中的凶器系被害人自己拿出,并且有伤害骑车人的意图。所以要看法院最终能否适用缓刑。


网友投票

防卫过当VS正当防卫:宝马纹身男追砍电动车主反被杀,电动车主属于正当防卫?

据头条新闻调查显示,截止到目前有85.9%的网友是认为,杀人者是处于形式危机的情况,所做举动属于正当防卫,可以理解。

知名法律博主,北京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凯发微博称:


防卫过当VS正当防卫:宝马纹身男追砍电动车主反被杀,电动车主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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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可惜,很多人忍不住冲动,还是成为了魔鬼。
 
宝马和电动车发生剐蹭,本来是屁大点的交通事故,可是,双方动了手。动手就动手了吧,毕竟谁都不是乔峰,没有降龙十八掌,能让人一招毙命,结果呢,一方还掏了刀。这下好了,装逼不成,反被切了。失手掉刀,被对手捡到,擦擦几刀,瞬间毙命。
 
怎么定性?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
 
我们先来看看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全部规定,换成大白话就是,如果有人正在侵犯你,你可以采取措施制止对方的侵犯行为,对此不用承担责任;但是,采取的措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属于防卫过当,仍要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又来但是),如果对方侵犯你的行为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那你就啥也不用想了,放心大胆的回击吧,即便把对方干死了,也不用承担责任。
 
防卫过当典型的案例就是,有人正在偷你的钱包,你反手就是一刀,把人捅死了,这属于明显的防卫过当,要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人家就是谋财,又没带凶器,罪不至死,你何至于直接就把人捅死。
 
回到本案中,这个身手敏捷、快速捡刀的白衣男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对方从车里拿了一把刀出来,直扑白衣男子,并砍了好几下,属于明显的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白衣男子趁其刀落之际,快速抢刀,并挥刀反击,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至此毫无争议。
 
其次,在对方被白衣男子砍倒在地,失去反击能力后,白衣男子仍紧追不舍,连砍数刀,这后续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估计争议较大。
 
理论上讲,正当防卫规定的条件很明确,即只能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对方失去反击能力,不法侵害行为停止时,白衣男子如果此时法律上身,应立即停止追赶,保持行为上的正当性。可惜,人不是机械的法条,此时荷尔蒙已然爆发,手里那把刀没能停住,又补了几刀。
 
这后补的几刀,到底算什么?这成心是考验法律狗。
 
如果将其定性成是防卫过当,甚至是防卫结束后的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估计群众该愤怒了。明明是宝马车有错在先,开到了自行车道上,几个纹身男仗着人多,先动的手,还先动的刀,最后这个防卫的人怎么反而有罪了,是不是你们跟黑涩会有一腿?
 
如果定性成是正当防卫,这后补的几刀,又怎么解释?
 
其实,很好解释。
 
1、纹身男好几个帮凶,同时在对白衣男子实施不法侵害,你怎么能确定所有人的不法侵害都已经停止了呢?别的帮凶可是一刀没挨,胳膊腿都健全着呢,哪怕是对你撸一个拳头,吐一个口水,那也是不法侵害,至少有潜在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法侵害并没有停止。
 
2、只要不法侵害没有停止,正在进行,则好解释了,根据上面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于正在行凶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可以无限防卫,也即,即便把人干死了,也不用承担责任。所以,白衣男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让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自救。如果敌动我才能动,敌不动则我也不能动,那不是正当防卫,那是傻帽加弱智。人家都掏刀子了,难道你等着被人家砍?所以,对于这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司法应当宽容正当防卫人在防卫时的必要荷尔蒙冲动,毕竟人不是机械的法条,也不是机器,不是摁个开关说停就能停的。
 
反正不管怎么说,我是站在了人民群众这边。
 
最后说一句,在天网加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机会当了一把福尔摩斯。



防卫过当VS正当防卫。

来源:综合法制晚报,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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