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80条。
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征求意见稿指出,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播音、主持等活动的人员依法享有以所在机构名义从事相关工作、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权益。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