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拒服兵役遭严厉处罚!看看《兵役法》怎么说!

  日前,一则关于“95后小伙拒服兵役”被严厉处罚的公告在网上热传。你是否知道,“拒服兵役”已不仅仅是个人选择?你又是否清楚,这样做可能受到哪些处罚?

  日前,多家媒体转载了关于“95后”李宇拒服兵役被处罚的公告。不过,媒体转载让人看的有些混乱,因为地名来回变了若干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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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其中分别有说李宇是山西、贵州、陕西的90后。

到底是谁发布的?

  其实,这份名为《关于对李宇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理公告》,更早出现于11月4日的微信公众号“寿阳发布”。该账号主体为(山西省)“寿阳县新闻中心”,功能介绍为“寿阳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帐号”。就是下面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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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公告的署名为“寿阳县人民政府”,时间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出自一个多月前。

为何被处罚?

  公告中介绍:李宇出生于1995年6月,是寿阳县滨河管委会青年,2015年9月自愿报名参军到部队服役。

不过在“在服役期间,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拒不参加正常的训练和操课,以种种理由逃避服兵役。县人武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先后多次前往李宇所在部队耐心谈话、教育引导做工作。

但他“拒绝思想教育,拒绝继续留队服现役,态度极其消极,并以绝食等极端行为相要挟,在部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直至被部队按思想退兵做出处理。”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

如何处罚?

  对于李宇的处罚,《公告》中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最终,寿阳县征兵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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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2015年城镇户口义务兵优待金(57346元)两倍的标准(114692元)给予经济处罚,由寿阳县人民政府委托所在的滨河管委会执行。罚款上交县财政,列支民政优抚安置款项。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全县所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招聘和录用。

3、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4、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

5、三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6、三年内银行系统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等。

7、三年内全县所有私营企业和全体单位不招聘录用此人。

8、开除李宇团籍。

9、将李宇列入《寿阳县2015年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

更重要的是,这份公告表示“今后凡出现思想退兵,均按照此决定执行”。

拒服兵役,《兵役法》怎么说?

  此前,媒体也曾报道过类似事例。比如:2011年4月,武汉市江岸区政府下发文件对张某等3人拒服兵役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从2011年1月起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对其实施招聘和录用;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等内容。

2012年12月,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宫前村17岁的小李报名参军,后因无法适应拒绝继续服兵役。缙云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2014年7月,江苏丹阳青年陈某入伍后怕苦畏难拒服兵役,被罚款8万元,取消其家属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不得复学;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企职工及不得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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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拒服兵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中有详细的处罚规定。

第66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7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8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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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条规定: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请记住:根据《兵役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保家卫国,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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