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徐玉玉式诈骗悲剧”多次见诸报端的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从加强账户实名制、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要通道、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重拳”整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速来了解新规要点,与你有关↓↓
一个人在一家银行将只能开一个Ⅰ类户
为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通知》实施后,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同时,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I类户办理。
Ⅱ、Ⅲ类户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Ⅱ类户资金来源于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
Ⅲ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可以办理消费缴费。
个人ATM转账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
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ATM,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针对性措施也会对一些个人正常业务产生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大银行柜面工作量。对此,要求银行和银行卡清算机构进一步研究提高自助柜员机转账安全性的技术措施。
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机构要限制转账笔数
与银行柜面渠道相比,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支付机构网站等非柜面渠道由于不能面对面接触操作人,难以确认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是否是账户的持有人。《通知》采取了三项措施阻断异常交易,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一是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与客户事先约定支付限额和笔数。超过限额和笔数的,银行账户转账应当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账户则不得办理。
二是强化安全验证方式。除向本人同行银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三是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日累计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和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6个月无交易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据公安机关反映,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后,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而正常情况下,个人开户后一般会立即启用,长期不用账户应作为异常情况引起高度关注。因此《通知》规定,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业务。
同一手机号对应同一身份证
目前,随着手机短信验证码、短信余额提醒和重要事项通知等功能的使用,手机已经成为银行和支付机构验证个人身份和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通常而言,一个手机号码由一个人使用,应当对应同一个人的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买卖账户、假冒开户将面临重罚
自2017年1月1日起,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
一是在《通知》实施过程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向个人重新核实身份,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个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或者按照银行和支付机构规定流程核实身份即可。
二是由于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发起的转账业务,在受理后24小时之内可撤销,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转账撤销实施新的诈骗,请大家收款时务必审慎确认,防止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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