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该院首起“朋友圈”侵犯名誉权调解案——成功调解一起朋友圈辱骂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案件,最终判定发布者赔偿损失并向对方赔礼道歉。
黄岛男子孙某在当地从事中介服务行业,近日,他与张某因工作中一批货物受损产生矛盾,关系闹得很僵,张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登记信息、手机号等。因孙某从事的是中介服务行业,张某的不当言论在行业内小范围流传开来,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他的经营。
因此,孙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在本市报纸上登报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要求他赔偿自己1万元精神抚慰金。
黄岛法院近日审理此案时认为,张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语言以及附上孙某个体登记信息,公布手机号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孙某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时,张某当庭表示悔意,承认自己是一时冲动,并当面向孙某道歉,表示愿意赔偿孙某一定数额损失。经双方同意,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约定张某立即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并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孙某道歉,同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500元。
△ 图/视觉中国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张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孙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张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孙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孙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张某理应向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张某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传播,而且很多人都是他和孙某共同认识的朋友,传播的范围有限。鉴于此,才要求张某在朋友圈向孙某道歉,为其消除影响,这也是对大众的一种警示。
朋友圈并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否则就可能因言论不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