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重新获得对人权的普遍关注,使之变得不可分割,我们需要找到一种新的能量,激励全世界的年轻人。这一点再清楚不过。”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福尔克尔•蒂尔克
每年的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今年人权日的主题是尊严、自由、正义,人皆有之。
1948年的这一天,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献,这份文献宣布了每个人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宗教、性别、语言、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性倾向、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
人权强调了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因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产生的必不可少的权利,这有两层含义:
一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条件中是自主的,二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中与他人是平等的。
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自由权是指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个人的基本权利。自由是相对纪律而言,没有绝对的自由权,行使自由权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财产权是指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在自己晚年使用,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
尊严权是指个体受他人尊重,而不受他人言语与非言语所造成的个体损失的权利。尊严权是对个体人格尊严的保障,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无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政府的倾力帮助,这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公正权是指在尊严和权利方面,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就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世界人权宣言》节选
第一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人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在这个并不和平的年代,我们生在了和平的中国,所以我们应该更加珍惜我们的这份幸运,同时也尊重保护他人的人权。世界人权日不仅是为了纪念《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也是对人权的一种肯定、对保护人权的一种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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