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湿地
根据《湿地公约》定义,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潮湿或浅积水地带发育成水生生物群和水成土壤的地理综合体,是陆地、流水、静水、河口和海洋系统中各种沼生、湿生区域的总称。
湿地的重要性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类型,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有着其他系统所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维护着我国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
保
护
湿
地
造
福
人
类
湿地对自然的作用
1、孕育丰富的动植物资源。
2、净化空气,湿地内丰富的植物能够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同时释放出大量的氧气。
3、调节水分,湿地丰富的草根层能有效储蓄水分,并通过蒸腾形成自然循环。
4、净化水流,沼泽湿地能有效净化经过的水流,这也是被称为“地球之肾”的原因。
5、动物栖息地,湿地特殊的自然环境,是很多动物特别是鸟类的重要栖息场所。
自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来
我国积极应对湿地面积减少
生态功能退化等全球性挑战!
一起来看看都做了什么~
1.严格保护湿地
“十三五”期间,安排中央投资98.7亿元,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53个,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项目2000余个,修复退化湿地面积46.74万公顷,新增湿地面积20.26万公顷。
2.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温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涉及湿地怎么办?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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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文禁止这些破坏湿地的行为
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污水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
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
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
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30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湿地生态状况持续改善,生物多样性日益丰富。水清岸绿,鱼虾畅游,鸥鹭翔集,全国已指定64处国际重要湿地,认定29处国家重要湿地,湿地保护率超过50%,为全球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湿地建设和保护工作已成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亮眼的名片,我们要继续加大保护力度,让绿水青山成为美丽中国的最美底色,为生态文明积蓄更多的正能量,推进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