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Day For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节日介绍:

1999年,联合国大会将11月25日定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动国际日,请各国政府、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这一天举行活动以提高公众对此问题的认识。自1981年起,妇女问题活动家就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反对暴力日。选定这一日子是由于1961年的这一天,多米尼加统治者拉斐尔·特鲁希略下令残暴谋害多米尼加共和国政治活动家米拉巴尔三姐妹。90年代以来,妇女团体反对暴力的“专项运动”,从11月25日一直延续到12月10日共16天,俗称“16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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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同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2.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没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证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点,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生的原因。

3.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即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没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重的最重要原因

受害者因“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藏性。一些受害人常常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便期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动,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渐升级。


02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要挟,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固和安宁,乃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行的报复行动。家庭暴力也影响了下一代的成长。研究表明,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也更容易犯法。年龄较大的子女则以流浪方式躲避家庭暴力。

03

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1.要求调解、劝阻或报警
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2.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案件,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当遇到家庭暴力时,如果受害者起诉离婚,而且不同意调解,那么法院就会判予离婚,这或许会是禁止家庭暴力再次产生的决绝方式。
3.要求侵害赔偿
家庭暴力不仅仅带来肉体上的伤害,更重要的是会带来精神上的重创。因此,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实行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即受害方有权要求侵害赔偿。
2015年7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依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警告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证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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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 | 百度百科

供稿 | 文体部 焦傲傲

编辑 | 宣传部 张家琦

审核 | 孙明秀

指导教师 | 刘乐

编辑此篇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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